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对其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3.审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和指令再审的案件。
4.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针对案件审理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8.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
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依法惩处危害民生犯罪,深入践行“两山”理念,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依法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挂牌成立专门少年法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2.稳妥审理民商案件,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区域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金融秩序安全稳定,依法服务防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发展。
3.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面落实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规定,积极推动红河流域马堵山库区网箱拆除集中整治、全县“两违”综合整治、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和上级法院的部署,妥善处理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全力支持军队和武警部队改革。加强典型案件普法宣传,审理了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第一件行政类公益诉讼案件,邀请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以案释法”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4.全力破解执行难,助推诚信金平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部署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制度优势,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沟通联系,努力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抓、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以执行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为抓手,深入推动全国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部署应用,全面管控执行案件所有环节,实现被执行人主要财产“一键查询”。
5.发挥人民法庭作用,推进乡村振兴和社会治理。把人民法庭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人民法庭工作,派驻法官、书记员和法警到勐拉人民法庭,实现法庭实质化运行。2021年,勐拉人民法庭受理各类案件131件,结案130件,结案率为99.24%,接待咨询群众140余人次、司法确认9件。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在全县11个乡镇挂牌成立巡回审判点,为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6.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依法保障群众安全。以“镇守边关、视死如归”的决心意志,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积极响应县委政府号召,定期到挂包抵边乡镇巡察值守,抽调干警参与边境铁丝网建设、担任抵边联防所负责人和抵边村网格员,助力边境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结合实际制作并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提示》,大力推进“远程视频提讯”、“网上开庭”、“电子送达”等“互联网+”办案模式。在严密做好审判场所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认真组织片区各责任单位常态化开展疫情排查、疫苗接种、防疫宣传,积极参与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民族团结示范县、省级文明城市、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等一系列行动,不断提升群众幸福感、满意度。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即:
1.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9人。其中:行政编制4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9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6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6人。
实有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915.1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83.75万元,占总收入的98.36%;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含教育收费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31.36万元,占总收入的1.64%。与上年对比2021年收入增加92.04万元,增长5.05%,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00.93万元,增长5.66%;其他收入减少8.9万元,下降22.11%。主要原因分析:一是增加了国家赔偿金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债务化解经费,造成2021年财政拨款收入增加;二是离休人员去世,非同级财政拨付的离休人员工资减少,造成其他收入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915.1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05.87万元,占总支出的68.19%;项目支出609.25万元,占总支出的31.81%;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增加了89.67万元,增长4.91%,主要原因分析:增加了国家赔偿金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债务化解经费,造成项目支出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305.8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19万元,增长0.32%,主要原因分析:为保障案件审理、疫情防控等工作顺利开展,水电费、印刷费等部分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增加。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169.0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9.5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36.8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0.48%。人均公用经费支出2.79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09.2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85.48万元,增长16.32%,主要原因分析:增加了国家赔偿金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债务化解经费,造成项目支出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
1.国家赔偿费用支出24.86万元,用于支付国家赔偿案件费用;
2.案件审判支出5.67万元,用于支付干警外出办案产生的差旅费;
3.其他法院支出576.72万元,用于支付各项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
4.其他公共安全支出2万元,用于支付司法补助经费。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83.7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36%。与上年对比增加98.55万元,增长5.52%,主要原因分析:新增国家赔偿金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债务化解经费,造成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4.8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32%。主要用于国家赔偿项目。相关支出情况:国家赔偿费用支出24.86万元。
2.公共安全(类)支出1,624.4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24%。主要用于保障日常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所产生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支出等。相关支出情况:工资及福利支出911.0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64.3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55万元;资本性支出248.50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7.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2%。主要用于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支出。相关支出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81.40万元;职业年金缴费5.60万元。
4.卫生健康(类)支出76.6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07%。主要用于安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其他医疗方面的支出。相关支出情况:行政单位医疗50.48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25.44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0.68万元。
5.住房保障(类)支出70.8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76%。主要用于缴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支出情况:住房公积金支出70.80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6.45万元,支出决算为20.47万元,完成预算的56.1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8.88万元,完成预算的57.3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59万元,完成预算的45.1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禁公车私用,规范公务接待,严控接待规模,减少接待陪餐人数,不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8.97万元,下降30.4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2020年、2021年决算数均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6.93万元,下降26.8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04万元,下降56.16%。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规范公务接待,严控接待规模,减少接待陪餐人数,不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8.88万元,占92.23%;公务接待费支出1.59万元,占7.7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8.8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8.88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审判与执行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59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59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3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1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6.8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9.58万元,增长7.53%,主要原因分析:加大了疫情防控工作方面的投入。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会议费、业务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等方面的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资产总额2,557.1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511.52万元,固定资产859.21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96.26万元,无形资产90.16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52.3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10.46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2,557.15 | 1,511.52 | 859.21 | 376.26 | 17.79 | - | 465.16 | - | 96.26 | 90.16 | - | |
填报说明: |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 ||||||||||||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4.2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4.2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84.2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0表-公开16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关于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离退休人员却没有经费收支的情况说明:2018年上划法院的离退休人员归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管理,相应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也由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负责,故本单位无相应收支情况。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反映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四、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附件:1、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决算公开附表
2、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决算公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